广德县新联铸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41822746765472)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 号)第六十二条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在2014 年10 月至2016 年3 月的应纳税款(大写)伍拾万肆仟贰佰肆拾叁元壹角玖分(¥:504243.19),限2016 年10 月28 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广德县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