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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伤 诉至法院获赔

作者:袁小蕾 来源:原创 日期:2016/10/21 10:05:57 人气:139  加入收藏  标签:

  广德素有“竹乡”之称,各类竹制加工厂随处可见,富饶的竹制资源不仅推动了当地经济发展,更解决了当地许多居民的就业问题。但由于这些加工厂多为“小作坊”,安全保障措施做得不够,有些工人在工作操作过程中常会因为各种原因引发意外事故,导致与雇主产生纠纷。2016年9月28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的民事案件。

  2014年12月9日,江某购买了广德县某竹木制品厂的竹粉,雇佣罗某在该竹木制品厂装竹粉,并使用该竹木制品厂的传输机装卸。因传输机老化,某天,罗某与雇主江某在移动过程中传输机折断,砸伤罗某,致罗某右膝皮肤挫伤。受伤后,罗某在县医院住院14天。罗某认为其是在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江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德某竹木制品厂因提供不合格的传输机导致其受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8万余元。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原告罗某受雇于被告江某,在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江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原告的受伤是由于传输机老化,在移动过程中折断、倒塌,砸伤原告,作为管理人广德县某竹木制品厂应当发现和预见传输机的老化,有存在倒塌的可能,没有尽到管理和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在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二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罗某造成的实际损失,法院判定二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分别赔偿原告罗某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  


本文网址:http://www.gdnews.gov.cn/show.asp?ID=50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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