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8名被告人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二年不等。
广德法院经审理查明,1月4日晚,被告人彭某、沈某、何某、陈某等四人在邱村镇某村一赌博场所内因向余某某索要财物被拒,便与余某某发生口角,双方约定当晚在邱村镇工业大道某处见面。后沈某等四人共邀集了李某某、何某乙、吴某某、王某等人,陈某帮忙调集了矛和砍刀。沈某驾车到达约定地点后,看见余某某与同伴共三人在路边,便驾驶车辆将余某某撞倒在地。在沈某准备撞击另外余某某两名同伴时,却误将车辆撞到电线杆。车上其余人员则手持砍刀、长矛等刀具追砍余某某的两名同伴。事后,一行人准备离开时,由于沈某驾驶的车辆被撞坏,便驾驶余某某开到现场的一辆红色轿车带着大家逃离现场。经鉴定,余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经查明,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何某乙、李某某、沈某、彭某等人逞强斗狠、无事生非,在广德县境内因琐事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何某乙、彭某、沈某、何某、陈某、王某、吴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某某、何某乙、彭某、沈某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何某乙、彭某、沈某逞强斗狠、无事生非,单独或伙同多人在广德县境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最终,李某某、何某乙、彭某、沈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何某、陈某、王某、吴某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二年不等。
(胡庆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