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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提醒告诫书 禁止哄抬疫情防控相关商品价格

作者:鲍亮亮 来源:安徽日报 日期:2020/1/27 14:40:36 人气:122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受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商品出现价格上涨、售罄缺货等情况,为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1月24日,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价格告诫书,提醒相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告诫书明确禁止5类不正当价格行为: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上涨;

除生产者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营者如有相关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其中,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省市场监管局有关人士表示,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本文网址:http://www.gdnews.gov.cn/show.asp?ID=7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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