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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的通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21/1/6 10:50:09 人气:492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为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进行调整,自2021年2月1日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具体调整区域范围通告如下:

一、城区禁止区域范围

东至:建东大道-光藻路(南外环)-G50沪渝高速;

南至:G50沪渝高速-无量溪河-商合杭高铁-G233国道(广宁路)-G50沪渝高速;

西至:南山冲水库下游小泥河;

北至:宣杭铁路。

以上区域范围内(详见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和非法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携带烟花爆竹。

二、全市禁止区域范围

(一)除以上确定的城区范围以外,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机构);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7款规定,确定广德市城区范围以外,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地点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有关事项

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记入社会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经开区管委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小区要加强对本单位、辖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自觉遵守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和本通告,确保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要积极主动配合禁放工作,有权对违反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举报电话:

1.违法运输、违法燃放110;

2.违法储存、违法销售0563-6039918;

四、本通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广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5日

本文网址:http://www.gdnews.gov.cn/show.asp?ID=8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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