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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借条起诉获利 虚假诉讼判刑罚款

作者:雷梅洁 来源: 日期:2022/1/11 15:23:40 人气:156  加入收藏  标签:

为了“督促”借款人还款,诱骗借款人签下伪造的虚假借条,因借款人无法及时还款,遂拿着伪造借条到法院起诉获利。12月24日,广德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虚假诉讼犯罪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余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李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7年9月,王某因急用钱向余某借款5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每月1000元,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及其他费用,余某借给王某3200元,并以督促王某还钱,否则去法院起诉为理由,要求王某当场签下20000元欠条。约定的还款日期到了,王某却无法还清欠款和利息,余某再次电话告知王某表示如果其还不上欠款,需要重新签一份30000元的欠条给李某,并表示签欠条主要目的是为了督促还款,不会拿欠条去法院起诉。为了不打扰到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王某遂签下了该份欠条。

2019年1月,在余某的安排下,李某手持王某亲笔签名的30000元借条,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按照规定向王某送达了诉讼文书,可是到了庭审的那天,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正当理由。法庭缺席审理后,判决王某偿还李某本金30000元及利息6525元。王某在收到判决书后很惊讶,称并没有向李某借过这么多钱。便将情况向公安、检察院反映。广德公安局立案后,余某、李某主动向该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李某捏造王某向李某借款三万元的事实并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余某、李某在实施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雷梅洁)


本文网址:http://www.gdnews.gov.cn/show.asp?ID=9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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