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法律条款赋予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然而,有些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将房产赠与子女。这种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能否行使任意撤销权?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周某(女)与宋某(男)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两个女儿。因感情不合,双方于2021年12月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自建五间二层楼房一幢,两个女儿各两间房地产权,剩余一间的房地产权归男方所有。离婚后,周某以短信的方式向女儿提出要回赠与的房屋,宋某及两个女儿均不同意,故周某将宋某及两个女儿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女儿房产的行为,同时要求对原赠与的四间房屋重新分割,其与宋某每人两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宋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屋赠与事项,是双方以解除身份关系为动机,为了更好地平衡双方利益、保障子女权益而做出的,是双方经过多方考量的决定。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与其他约定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具有不可分割性,亦具有身份关系和道德义务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周某不能单就房屋的赠与行为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周某与宋某间不存在前述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情形,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黄俊婷)
法官说法:现实生活中,许多夫妻在离婚时都愿意将共有房屋赠与子女,但仍存在一部分人在离婚时作了房屋赠与子女的约定,离婚后又不履行赠与义务,甚至要求撤销赠与。以赠与房屋来达到离婚目的,之后反悔不认,通过行使撤销权将房产要回,法律对该行为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