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政〔2014〕12号
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工矿产资源行为,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依法有序开采,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取得合法证照后方可开采,凡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采掘活动和越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均属非法开采。
二、探矿企业或探矿权人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坑探、槽探、巷探,更不能以探矿名义实施采掘活动,否则一律视为非法开采行为。
三、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擅自从事生产以及加工非法开采矿产品的,属非法生产行为。
四、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全县境内所有非法开采加工矿产资源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并立即拆除设备、填平场地、恢复地表植被、遣散从业人员;于2014年3月31日前到县国土资源局主动投案的,从轻处罚;对继续实施非法开采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乡镇对非法开采点按照“截断电源、拆除工棚、遣散人员、恢复植被”标准实行全部关闭到位。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贮存、买卖、运输和加工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违者将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相关证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证非法开采提供电力、技术、地质资料、机械设备、民爆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违者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参与非法开采活动的民工,应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撤离非法开采窝点,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国家公职人员包庇、参与非法开采或为非法开采者通风报信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村(社区)干部包庇、参与非法开采或为非法开采者通风报信的,由所在乡镇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矿产资源非法开采、收购、运输、加工等行为的,都应进行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6030191)。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广德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