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收到了来自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该组织就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起诉当地8家企业的公益诉讼未被受理。法院方面认为,绿发会从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环境保护无关,其业务范围也未写明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因此不符合原告资格。(8月22日《新京报》)
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的公益诉讼,因为种种原因无法立案,这是极其尴尬的事情。这让笔者想到了热火朝天的“有案必立”。为了回应公众期待,最高法院专门发布了一个通知,要求所有法院降低立案门槛,做到“有案必立”。对于这个规定,坊间和行业都极为看好,认为更好回应了依法治国呼声。
什么叫“有案必立”?在我们看来,无论案件的走势是什么,都应该确保立案,立案之后才能审理。有理没理都应该到法庭上见。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民间纠纷,才能在法庭上说事实摆道理。就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来看,无论这些企业是不是需要承担责任,也都应该到法庭上,面对庄严的国徽、法律来说道说道。当连立案资格都没有的时候,何来法律的真诚相见?
不予立案,法院也是理由满满。在法院看来,有这样两个主要原因。其一,这个公益机构没有当原告的资格,沙漠污染属于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只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环境保护是两个概念。其二,法院没有权力扩大“环境保护”的法律概念。法院似乎忘记了一个问题,腾格里沙漠污染是事实,这个公益组织属性虽然只是生物多样性保护,但是沙漠的污染必然造成环境污染,环境污染就必然会给生物多样性带来危害。
作为法院,在立案的时候不能如此教条。不过,在不予立案的背后,或许还会有着更大问题。这个问题未必就真是法律困惑,未必就是在法律上“无法立案”,或许其背后依然有着权力的影子。是不是有人也发来了“红头文件”?是不是某位领导也打来了“说情电话”?即使,法院不予立案没有乱七八糟背景,仅仅是这家公益组织不具备原告资格,那也不能在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就万事大吉。
法院对于诉讼有指导义务。那么,面对腾格里沙漠的污染事件,是不是也应该多些主动作为,指导民间组织依照法律程序顺顺利利当原告。这个公益组织没有诉讼资格,是不是也该告诉大家,究竟谁才具有起诉涉嫌企业的资格?
让笔者耿耿于怀的是,这起污染事件原本不需要一场公益诉讼,其更应该成为环保部门的“公家诉讼”,更应该成为检察部门的“主动公诉”。如果执法部门都能多些“公诉”,还需要民间去“私诉”吗?
更需要追问的是,一个是非曲直明显的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都不能实现公益诉讼,我们说好的“有案必立”在哪里?有理没理是后话,但是法律首先要做到欢迎“法庭见”。
沙漠污染公益诉讼受阻,谁是绊脚石?
文/郭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