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起,环保部实施秸杆焚烧火点常态化监测,并按月通报。为切实做好全县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治大气污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调度暨秸秆禁烧工作会议要求,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秸秆禁烧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禁止燃烧秸秆,以下区域为重点禁烧区域。
1、广德县城区周围10公里内(东至县开发区社区医院,南至卢村乡卢村水库大坝,西至誓节镇黄金坝桥,北至桃州镇沈家渡大桥);
2、宣杭铁路广德段两侧各2公里内;
3、G50高速广德段干线两侧各5公里内、S215和S230省道(广宜路、广宁路、广溧路)广德段干线两侧各1公里内;
4、太极洞风景区周围1公里内。
二、凡在上述重点区域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相关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实施经济处罚。对未被当场发现的焚烧行为,将根据过火痕迹,实行倒查追诉,给予上述同等处罚。对造成火灾、重大污染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严重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举报电话:0563-697514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德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