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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纪委:严惩极极少数严重违纪且涉违法的党员干部

作者: 来源:转载 日期:2016/10/14 11:36:36 人气:148  加入收藏  标签:

  新疆:抓早抓小也是政绩  1至9月党纪轻处分2213人

  “衷心感谢自治区党委、纪委,我们全家永远不会忘记党组织的关怀。”这是一位解放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专程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专案组送来的一封感谢信。原来,这位老同志的儿子是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王某某,2016年5月,自治区纪委对王某某涉嫌违纪问题立案审查后,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党的干部负责的态度,根据其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和现实表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给予其开除党籍、行政撤职(职务层次由副厅级领导职务降为科员)处分。老人对自治区纪委治病救人的处理方式感激不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抓预防,对违纪党员干部“大喝一声”“猛击一掌”,阻断其违纪滑向违法的路径。

  挺纪在前,以纪为尺,把住守好每道防线

  去年,自治区纪委查处了一起厅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案件,该系统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反响很大。如何处理这些党员干部成为一道难题。

  “必须坚持以纪律为尺子,以事实为依据,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徐海荣强调。

  经过认真研究分析,专案组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根据每个人的违纪事实“对症下药”,该打预防针的打预防针、该动手术的动手术,最终,对近9成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对其他人员分别视情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等处理,极极少数涉案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既确保了该系统队伍的稳定、工作的可持续,又达到了惩处极小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实践“四种形态”,用好第一种形态是关键。今年以来,昌吉州制定《抓早抓小常态化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抓早抓小的8种方式;和田地区建立函询诫勉制度并建档立卡,对连续受到函询诫勉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组织处理;伊犁州已有百余名党员干部主动向组织交代了自己的违纪问题。

  “这次谈话让我有脸红心跳的感觉,但更是一场及时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严守纪律规矩,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库车县教育局局长郭志清被纪委约谈后深有感触。

  今年1至9月,全区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888件次;组织处理2628人;党纪轻处分2213人,占受处分总人数的63%;党纪重处分1301人,占受处分总人数的37%。

  力度不减,尺度不松,重拳出击“拔烂树”

  “新疆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问题上没有任何特殊性。”新疆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全国铿锵有力的话语表明自治区党委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仅处理少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也不能把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当作轻微违纪行为处理。

  自治区纪委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第一位的工作来监督,把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问题作为第一位的纪律来执行,把在推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位的对象来问责,坚持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紧盯“三类人”,严厉惩治“极极少数”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

  一组数据说明了问题。1至9月,全区纪检监察机关立案3958件、增长36.4%,结案3289件、增长38.9%,处分3514人、增长34%,移送司法183人、增长57.7%。自治区纪委立案26件涉及27人、增长62.5%,结案22件、增长83.3%,处分23人、增长35.3%,移送司法13人、增长30%。

  以制度为保障,探索有效实践路径

  “我认为收受他人200块钱还不够请人吃饭的,给予纪律处分有点重,让他把钱交了,再对其诫勉谈话就可以了”“我们应该转变执纪理念,收受他人钱财,不论多少都是违纪,应该给予处分。”巴州纪委干部针对如何践行“四种形态”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自治区党委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加强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的暂行办法》,盯住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盯住“关键少数”和重点环节,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强化“四个不直接分管”“末位表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内控制度,压缩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滋长空间。

  早在今年4月,自治区纪委就制定了《自治区纪律检查机关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暂行)》,对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四种形态”的原则、种类、情形等作了明确规定。

  制定《谈话函询类线索办理暂行办法》,严把组织实施关,扭住谈话函询事前、事中、事后关键环节,解决“和谁谈”“谁来谈”“如何谈”的问题。

  建立被谈话函询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制度,在谈话函询件办结后,相关内容记录、印证材料、本人说明材料等资料,一并归入被反映人个人廉政档案备查。对发现被反映人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隐瞒违纪事实的,根据《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与党委组织部门齐发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重点研究适用第二种形态、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违纪问题,协商一致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将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意见,一并提请党委审定。

  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实践“四种形态”提供了保障。

  打消顾虑,卸下包袱,与时俱进锻造干部队伍

  运用“四种形态”,执纪重点由盯违法转向盯违纪,更多地采取批评教育、谈话提醒、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方式处理违纪问题,被处理的人仍然在岗甚至有可能还被提拔使用,成为自己的“顶头上司”,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因此背上“打虎不死反伤人”的思想包袱。

  为此,全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通过谈心谈话、入户家访、座谈讨论等方式,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打消顾虑,卸下包袱、轻装上阵,大胆实践“四种形态”。

  “作为执纪审查干部,我们必须树立查办大案要案是政绩、抓早抓小正风肃纪也是政绩的理念,要善用“咬耳扯袖”等方式处理轻微违纪问题。这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崭新课题。”自治区纪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吴坚的话道出了全区各级纪检干部的责任担当。

  针对实际工作中,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存在的不会谈话函询、不会调查取证等问题,自治区纪委坚持一手抓业务培训,一手抓实践锻炼,厘清监督执纪问责任务清单,强化绩效考核,严格内部管理,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把握政策、运用“四种形态”的能力和水平。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只有用足用好“四种形态”,发挥党章党规党纪的约束作用,使每一个党组织和每一名党员敬畏纪律、遵守纪律,守住守好底线,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好整个“森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本文网址:http://www.gdnews.gov.cn/show.asp?id=5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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