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案。
2015年,某商行送货员将该店经营的小吃送至刘某某经营的休闲食品店。同年10月7日,刘某某以个人名义向商行出具欠条一张,注明“今欠广德某商行货款2500元”,落款人为刘某某。2016年5月28日,刘某某(甲方)将自己经营的店铺以10万元转让给案外人郭某某(乙方),约定“甲方于2016年5月28日中止合同后,店铺所有事宜(货款、欠单、签名、订单、租赁合同、水电等)一概与甲方无关”。由于刘某某一直拒绝支付货款,商行多次催要未果,于是一纸诉状将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支付所欠货款。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的送货员将小吃送至被告经营的食品店,2015年10月7日,经结算后由该店的负责人刘某某出具欠条。由于小店系刘某某所经营,且该欠条由刘某某本人出具,刘某某欠商行2500元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某某辩称此店已转让,所有货款与己无关。因刘某某与案外人郭某某签订的协议仅对刘某某与郭某某有效,不对商行发生效力,刘某某不能以2016年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对抗2015年的欠条对象即广德某商行。综上,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广德某商行货款2500元。判决后不久,刘某某依法履行了义务。
(袁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