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民法院一次性成功执结15起案件,为“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战绩榜再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2011年至2016年期间,杜某某因承建建筑工程,欠下多个材料供应商混凝土、钢筋、水泥等材料款共计25.4万余元,并因资金周转,先后分别向雷某、李某等5人借款共计18.4万元。因杜某某久拖欠款不还,被上述债务人分别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杜某某依旧未偿还分文借款,各当事人分别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县法院执行庭庭长王建军表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对被执行人杜某某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发现他名下仅有住房一套,没有其他财产。
考虑到该房产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因此,法院虽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但未启动拍卖程序,而是一直督促杜某某主动履行欠款。但在此期间,杜某某一直置若罔闻,甚至外出打工,难以联系。
今年7月,法院依法对该房产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而就在这时,一直不见踪影的被执行人杜某某却主动现身了。
“在我们决定拍卖他的房产之后,杜某某就主动到了法院。要求他自己卖这套房,希望能卖个好价钱。我们在保证这些案件能够全部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同意了他的请求。”王建军表示。
很快,杜某某卖掉房产,将15起案件的标的款共计近50万元一次性打到法院账户,了结了所有案件。
“关于唯一住房的强制执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的司法解释,已经规定得很清楚。”王建军说,“在三种情形下,是可以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拍卖的。第一种情形就是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比方说被执行人的子女,他的名下有房产,可以提供给被执行人居住的。另外一种情形就是被执行人本身有多套房产,他为了逃避债务,转让了其他财产。那么对他目前仅有的唯一一套住房,也是可以进行拍卖的。第三种情形就是申请人愿意提供被执行人居住房屋,或者愿意从拍卖的案款里面,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给被执行人,保证被执行人基本居住的。这三种情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陈晓峰 袁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