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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癞蛤蟆也犯法! 男子捉57只癞蛤蟆被罚2000元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2/19 11:04:12 人气:1032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家住广德的蒋某某在野外捕捉了57只蟾蜍打算贩卖,可让他后悔的是,俗称“癞蛤蟆”的蟾蜍,竟然是“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因犯非法狩猎罪,蒋某某近日被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5日晚,被告人蒋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擅自在广德县新杭镇附近利用夜间照明的方式,使用头灯照明猎捕疑似蟾蜍57只(活体),被群众发现当场抓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蒋某某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为中华蟾蜍,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7月16日凌晨,蒋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广德县森林公安局抓获。归案后,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猎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根据《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癞蛤蟆”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因此,非法猎捕“癞蛤蟆”,也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2000年,林业部专门发布了“三有动物”保护名录,像常见的麻雀、壁虎、蟾蜍、青蛙、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都是“三有动物”,总共有1700多种。按照2001年《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胡庆薇)


本文网址:http://www.gdnews.gov.cn/show.asp?id=6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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