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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中院发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四个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 日期:2019/5/5 11:57:55 人气:354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1、典型案例一

被告人邵东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危险驾驶,被告人汪国清等人开设赌场案件

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3月至10月期间,以邵东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持续、多地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以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邵东、汪国清、程水利、熊炜、蒋观根、章建华、王贤春、李玉清、程浩开设赌场

2017年正月之后,邵东与程水利约定共同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按五五分成,邵东指示熊炜在赌场进行管理,并负责将其分得的抽头渔利交给邵东。为获取更大经济利益,邵东介绍汪国清参与,并约定程水利、邵东、汪国清按照3:3:4比例提取抽头渔利。章建华按照汪国清的指示在赌场负责盯金(监督抽头渔利的提取),并将汪国清分得的抽头渔利交给汪国清。2017年3月至7月17日期间,经程水利安排先后在旌德县旌阳镇凯瑞假日酒店8566、8588号房间以及旌阳镇篁嘉村的丁明清、梅仲西、李明泉、杨有金、潘良好、程香美、梅兆忠、丁成友、明秀英,凫秀村的李抗美、板桥村的束世平、王观根、姚和风、许小牛、姚小英、丁水娣、姚和生,霞溪村的王裕东、汪国才,俞村镇合锦村的纪志群等20余户农户家中开设赌场,组织人员以“二八杠”方式进行赌博,按照庄家坐庄金额的百分之三以及庄家盈利金额的百分之五(若庄家输钱则不再抽头)进行抽头渔利。同时安排熊炜在赌场负责维持秩序、抽头等并将分得的抽头渔利交给邵东,章建华帮助维持秩序并将分得的抽头渔利交给汪国清,蒋观根负责抽头、为接送参赌人员安排车辆、联系放哨人员及负责赌场安全等事宜,王贤春为赌场寻找场地、运送桌椅等,李玉清、程浩接送参赌人员、放哨等事宜。

期间,该赌场大部分时间为每天下午、晚上各开设一次,累计一百二十场次,每场参赌人员十几人至二三十人、赌资几万元至十几万元、抽头渔利一千元至数千元,累计抽头渔利二十多万元。其中,汪国清分得七万元,程水利和邵东每人各分得五万元,支付农户场地费一万六千元,熊炜、章建华、蒋观根、王贤春、李玉清、程浩各获利一万七千元、一万七千元、四千元、六千元、九千元、八千元。

(二)邵东寻衅滋事

2017年10月7日,邵东在旌德县徽源国际酒店汪国清女儿的喜宴上饮用了约二三两白酒。21时许,邵东驾驶皖A200B5小型轿车搭载鲁蓉从旌德县徽源国际酒店门口出发,在旌德县旌阳镇印象江南KTV门口路段行驶时,与路上行人熊某华、朱某、吕某飞等人因车速问题,邵东下车发生纠纷,熊某华、朱某等人发现邵东可能系酒后驾车,熊某华遂报警称“在印象江南门口有人酒驾,且要撞人”。邵东遂用鲁蓉手机拨打邵民(另案处理)电话让其过来帮忙,邵民接电话后随即乘坐汪朝阳的摩托车赶至现场帮助邵东。邵东见朱某正在责问自己并用手机拍摄视频,先用手将朱某的手机拂掉在地上,朱某捡起手机后继续拍摄,邵东遂夺下朱某手机砸至地面,造成手机损毁。随后邵东脱去上衣殴打熊某华,朱某、吕某飞、汤某等人在拉架中也被邵东、邵民殴打。

旌德县公安局旌阳派出所民警接警赶到现场后,邵民离开现场,邵东被民警口头传唤至旌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害人熊某华、朱某、吕某飞三人伤情为轻微伤,朱某被损毁手机价值二千四百元。

二、汪国清、唐吉光、李玉清三人开设赌场

2012年9月下旬至10月6日期间,汪国清联系、组织参赌人员和放贷人员,安排上述人员先后在旌德县版书镇模范村山坡上、三溪镇古城山庄对面的树林、孙村镇德山里路边树林中、孙村镇碧云等地以“二八杠”方式开设赌场,并协调赌场安全。汪国清安排唐吉光为赌场负责拿牌、洗牌、保管抽头的钱箱、联系放哨人员及场地安全等事宜,并将抽头渔利交给汪国清;安排李玉清驾驶皖P63840奇瑞牌面包车接送参赌人员。

期间,汪国清等人每天开设赌场一至二场,共开设二十余场次,每场参赌人员十几人到三四十人、平均每场赌资大约二十余万元、抽头渔利数额二万余元,扣除返给庄家费用、场地费、车费等,汪国清净得抽头渔利平均每场约一万元,累计获利二十万元,唐吉光获利二三千元,李玉清获利一千余元。

三、邵东危险驾驶

2017年10月7日晚,邵东在旌德县徽源国际酒店汪国清女儿的喜宴上饮用了约二三两白酒。21时许,邵东驾驶皖A200B5小型轿车搭载鲁蓉从旌德县徽源国际酒店门口出发,经滨河路行驶至印象江南KTV门口路段,因车速较快与路上行人熊某华、朱某、吕某飞等人发生纠纷。旌德县公安局旌阳派出所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将相关当事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发现邵东有危险驾驶嫌疑,遂将案件移交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进行处理。因邵东拒不配合酒精检测,民警联系旌德县中医院医护人员至旌阳派出所,依法对邵东抽取血液样本两份。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东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132.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旌德法院经审理认为:2017年3月至7月17日期间,邵东、汪国清、程水利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社会风尚,构成开设赌场罪。熊炜、蒋观根、章建华、王贤春、李玉清、程浩均明知程水利等人开设赌场,仍参与赌场的维持秩序、抽头、运送赌博用具、接送参赌人员、放哨及收取抽头渔利钱款交付邵东、汪国清等,均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上述九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邵东系赌场股东,幕后策划决定赌场事宜,利用自己的影响力邀请参赌人员参赌,系首要分子;汪国清亲自参赌以吸引参赌人员参赌,程水利负责管理赌场的具体事务,且均系赌场股东,系重要成员;熊炜、蒋观根、章建华均积极参与赌场内部管理,系积极参加者;王贤春、李玉清、程浩按照程水利安排,为赌场服务,系一般参加者。

邵东在醉酒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与被害人熊某华、朱某等人发生纠纷,在此过程中,邵东不仅无视自己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犯罪行为,反而借故生非,挑起事端,逞强耍横,并召集邵民,且在邵民到来后,立即致使事态扩大,将朱某价值2400元的苹果手机损坏,并和邵民一起殴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熊某华、朱某、吕某飞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2年9月下旬至10月6日期间,汪国清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社会风尚,构成开设赌场罪。唐吉光、李玉清明知汪国清开设赌场,仍参与赌场的拿牌、洗牌、保管抽头渔利的钱箱、联系放哨人员及场地安全和接送参赌人员,系共同犯罪,均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汪国清安排和组织参赌人员,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唐吉光、李玉清,接受汪国清的指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

邵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罪行、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旌德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邵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六千元。

二、被告人汪国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程水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熊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被告人蒋观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六、被告人章建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七、被告人王贤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八、被告人李玉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九、被告人程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被告人唐吉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一、被告人邵东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汪国清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0元、被告人程水利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熊炜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被告人蒋观根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章建华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被告人王贤春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李玉清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程浩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唐吉光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均依法予以追缴。

后邵东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2、典型案例二

被告人邵民、方基杰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被告人周群等人开设赌场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邵民、方基杰自2013年以来,逞强耍横,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通过强拿硬要、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进行寻衅滋事,逐步形成一定的恶势力名声。2017年后为了获取经济利益,纠集了被告人周群、王永生、邵立志、饶儒光、罗宝柱、方杰等人共同长期开设赌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邵民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方基杰、周群为重要成员,被告人王永生、邵立志、饶儒光、罗宝柱、方杰为一般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一)2013年10月一天晚上,被告人邵民到巅峰时代电玩城打赌博机,要求服务员张某为其上了价值10000元的游戏分值,但未付款。次日晚上,邵民又到该电玩城要求张某继续为其上分,张某不同意,邵民即对其进行推打。

(二)2015年底,被告人邵民和被害人周某荣等人在巅峰酒吧内赌博,邵民参赌后,因周某荣欠邵民的钱不愿再赌,邵民遂用凳子砸周某荣未果,周某荣离开房间后,邵民和方基杰追出房间继续对周某荣殴打。

(三)2016年2月22日晚,被告人邵民、方基杰在旌一楼商务宾馆向刘某根催要赌债时对刘某根进行殴打。经旌德县公安局旌阳派出所调解,邵民赔偿刘某根一千元。

(四)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邵民、方基杰等人到旌德宏琳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以其拥有旌德县中医院新建项目股份为由向该公司负责人汪某发索要补偿款,并殴打被害人陈某发。经鉴定,被害人陈某发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五)2017年7月份某晚,邵民向吕某国催要赌债,因其无钱归还,邵民便要求吕某国写借条,吕某国不肯,随即遭到邵民的殴打。

(六)2017年10月7日21时许,邵东(邵民的弟弟,另案处理)酒后驾车,因车速过快,与行人熊某华、朱某、吕某飞等人发生争执。邵东遂拨打邵民的手机让其来帮忙,朱某、吕某飞、汤某等人在拉架中也被邵东、邵民殴打,邵民见邵东眼睛被打,追至灵芝广场殴打吕某飞。经鉴定,被害人熊某华、朱某、吕某飞三人伤情为轻微伤;朱某被损毁手机价值2400元。

二、开设赌场罪

(一)2017年2月至7月期间,邵民分别在旌一楼商务宾馆、徽源国际酒店、凯瑞假日酒店、巅峰酒吧等地开设赌场,组织人员以“四门宝”的方式赌博,并按照赢家的3%至5%比例抽头渔利。根据邵民安排,方基杰负责管理赌场并联系参赌人员,饶儒光或者方基杰在赌场负责抽金,抽金人员的工资每场三百元至五百元。期间,王永生提供其经营的巅峰酒吧为赌博场地,场地费每场两百元至四百元不等。邵立志、方杰为赌场放哨,方杰接送参赌人员,三被告人工资每场一百元至三百元不等。李丹在赌场放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期间,邵民等人轮流做庄,有时一天开设一至二场,每场参赌人数十人至四十人不等,每场抽金两千元至一万元,共组织开设赌场六十余场次,参赌人数累计达到六百余人次,抽头渔利共计十二万余元,其中方基杰、饶儒光、王永生、李丹分别获利一万四千元、三千元、二千三百元、两万元。

(二)2017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邵民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旌一楼商务宾馆、凯瑞酒店、巅峰酒吧、姚时富户、张根水户等地开设赌场,组织人员以“摇单双”的方式赌博,并按照3%比例抽头渔利。根据邵民安排,方基杰管理赌场并与周群负责抽金,工资每场五百元,被告人邵立志、方杰为赌场放哨,工资每场一百元至三百元不等。期间,共组织赌博二十余场次,每场参赌人数十人至三十人,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两百余人次,每场抽金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抽头渔利共计十万余元,其中方基杰获利一万元,邵立杰和方杰2至10月各获利两千六百元、两千元。

(三)2017年12月10日至12月21日期间,被告人邵民、周群合伙在旌一楼商务宾馆、版书村民凌根发家、旌阳镇丁旌陵棋牌室等地开设赌场,组织人员以“摇单双”的形式赌博。根据邵民安排,被告人方基杰管理赌场并与方世银负责抽金,工资每场五百元;被告人周群、李丹、罗宝柱在赌场放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另李丹还帮助选赌博场地,工资每场五百元;王林晴、王建民(均另案处理)为赌场放哨,工资每场三百元。期间,共组织赌博十场次,每场参赌人数十余人,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一百余人次,每场抽金1至2万元,抽头渔利共计10万余元。12月21日,旌德县公安局民警在旌一楼商务宾馆618房间内将被告人邵民、方基杰、李丹、罗宝柱及部分参赌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扣押赌资126785.9元。在开设赌场中,方基杰、周群、李丹、罗宝柱各获利两千五百元、一万三千元、七千五百元、四千元。

旌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民、方基杰自2013年以来,逞强耍横,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通过强拿硬要、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进行寻衅滋事;2017年后为了获取经济利益,纠集了被告人周群、王永生、邵立志、饶儒光、罗宝柱、方杰等人共同长期开设赌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邵民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方基杰、周群为重要成员,被告人王永生、邵立志、饶儒光、罗宝柱、方杰为一般参与者的犯罪集团。

被告人邵民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2400元,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价值10000元;被告人方基杰多次参与,并致一人轻微伤,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寻衅滋事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邵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方基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罪行、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旌德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邵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被告人方基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周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被告人李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被告人王永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六、被告人饶儒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七、被告人邵立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八、被告人罗宝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九、被告人方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被告人邵民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方基杰违法所得人民币26500元、被告人周群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李丹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被告人王永生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被告人饶儒光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邵立志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被告人罗宝柱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方杰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均依法予以追缴。

十一、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后邵明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3、典型案例三

被告人张联合、张小兵、张元平、阮金发等强迫交易罪案

经审理查明:2010年,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经济开发区因建设需要,根据规划,依法征用狸桥镇金云村集体土地。2011年7月,随着经济开发区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推进,为获得经济利益,由被告人张联合提议成立劳务公司,并邀被告人张小兵、张元平等十八人入股,其中被告人张联合、张小兵、张元平为亲兄弟。同年8月1日,依法设立了宣城市昌盛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张联合任法人代表。昌盛公司于同月9日、2012年2月11日召开股东会议,被告人张联合提议并达成协议:公司如对外发生冲突,股东须全部到位;发生冲突引起问题,公司承担全责;股东及家属出勤人员按每次200元、打架冲突500元计酬。被告人张联合等人利用昌盛公司名义,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在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经济开发区内,无视市场交易秩序和政府管理,采取前期谈判,不成则聚众威胁、围堵、殴斗等手段,多次实施强迫交易的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成为地方恶势力。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1月4日、2月26日李某飞中标承建海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晶光伏公司)厂区道路和围墙建设工程,被告人张联合多次找到李某飞,要求承建围墙工程,李某飞不允。同年11月18日下午,被告人张联合邀集被告人阮金发和本村村民张发兴、许福全等二、三十余人至海晶光伏公司工地,大声叫喊“都不要搞了,都给我停工”,施工现场的工人张某问为什么不给施工,被告人张联合即称:“让你停,你就停,哪有那么多废话。”同去的村民见状殴打张某,并与工地施工的工人发生冲突,致张发兴、许福全受伤住院治疗。

2、2012年6月1日,芮某华承建狸桥镇经济开发区米兰生物公司厂房工程,被告人张联合找到芮某华,要求承揽土地开挖和砂石料供应。经双方协商,土地开挖工程交由昌盛公司施工,并约定土方开挖工程款及砂石款的计价。施工一段时间后,被告人张联合找芮某华结算土地开挖工程款项。芮某华计算实际价格为5000余元,但被告人张联合要15000余元,计价超出约定,芮某华支付15000余元后,邀请江龙带机械到工地完成剩余土方开挖。

2012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张联合邀集被告人张小兵、张元平和陈学明(另案处理)等人赶到工地将正在施工作业的工程机械拦停,到芮某华的办公室争吵,称这个工程是他搞的,就不能别人搞。江龙得知施工作业机械被拦停,遂与徐勇伟赶至施工现场,后与被告人张小兵、张元平和陈学明等人发生争斗,芮某华、江龙、徐勇伟、陈学明均不同程度受伤。此后,芮某华迫于无奈,只得将剩余工程交由昌盛公司施工。另行支付10000余元工程和砂石款。

同月3日,被告人张小兵因殴打他人,被原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3、2011年11月2日,李某飞中标承建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经济开发区南漪湖大道、和平南路及双和路市政道路工程。2014年6、7月份,南漪湖大道建设工程开工后,被告人张联合以工程建设妨碍村民出行为由,要求工程项目部修建出行便道且自行承建;被告人张联合又以南漪湖大道工程建设渣土倾倒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李某飞均不允。同年8月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联合驾驶自家农用车堵住工地通道,纠集被告人阮金发和本村村民张发兴及其父亲等二、三十余名老人、妇女至工地,阻扰施工,致工程停工。李某飞为确保南漪湖大道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被迫将工地的土方运输由原定的汪春林承运,改由张联合承运,支付运输费12000余元。

4、2014年6月20日,王某国承建安徽华腾乳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腾乳胶公司)土建工程、钢结构、电气、给排水等项目。施工建设期间,被告人张联合、张小兵多次到华腾乳胶公司施工现场,找到王某国要求承建部分工程项目,王某国不同意。被告人张联合称,要是不给做你走着瞧。后王某国迫于压力,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将砖块、砂石由被告人张小兵供应,共支付建材款128200元。

5、2016年12月15日,宣城海伦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宝公司)与狸桥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2017年2月14日,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海伦宝公司开工构建围墙。被告人张联合、张小兵获悉后,于2月15日上午找到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王某福,要其协调承建工程,遭王某福婉拒。同月19日上午,被告人张联合、张小兵又到海伦宝公司工地找到公司负责人李某保索要工程项目,遭李拒绝。被告人张联合称,你别想开工,墙砌了也推倒,否则后果自负。20日上午,被告人张小兵、阮金发及张元学到张联合家贺喜,闲谈时再次聊到在开发区找事做。11时许,被告人张联合、张小兵、阮金发、张元学(另案处理)前往开发区,在途经海伦宝公司工地,被告人阮金发讲把它搞停,被告人张小兵即上前将施工的铲车拦停,阮金发走到围墙边,拿起工地上的铁锹铲落几块已砌好的砖块,遭到施工方工人的阻拦,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张联合见状,唆使被告人阮金发躺在挖掘机前,后打电话叫阮为平(另案处理)来工地,称其父亲阮金发被施工方的工人打伤。阮为平接到电话后至现场,询问是谁打了其父阮金发,被告人张联合示意系工人陈某友所为,阮为平随即拿起铁锹追打陈某友,被告人张小兵趁机持玻璃茶杯砸陈某友头部。

宣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联合、张小兵、张元平、阮金发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张联合、张小兵、张元平、阮金发等人有组织地采用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生产秩序,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形成心理强势,达到交易目的,符合强迫交易罪中的“胁迫”特征,交易价格不是本罪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张联合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使用强迫手段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联合、张小兵、张元平、阮金发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然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间对犯罪细节表述有差异,但不影响基本犯罪事实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州区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张联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二、被告人张小兵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三、被告人张元平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四、被告人阮金发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后张联合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4、典型案例四

被告人陈坤河、孙海旺、刘成、王春来、储胜祥、杜庭华、章泽清等开设赌场罪案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7月24日期间,以被告人陈坤河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了获取经济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多次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5月上旬,被告人陈坤河在广德县山关社区天庭公墓附近野外地点,多次开设赌场,安排被告人章泽清、“亮子”(另案处理)在赌场望风,安排被告人储胜祥、姜敬平(另案处理)、邓贤山(另案处理)开场车接送赌博人员。赌场每天开设一至两场,每场参赌人员20人至50人不等,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赌场断断续续开设不低于100场,被告人陈坤河以至少每场人民币2000元的方式抽头获利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

2.2018年5月中旬至6月中旬,被告人陈坤河伙同曹德有(另案处理)、杨成(另案处理)在广德县桃州镇山关社区、高湖社区等地多次开设赌场,被告人章泽清、王春来负责望风,被告人刘成、孙海旺等人负责开场车接送赌博人员。赌场持续一个月左右,每天赌博两场,被告人陈坤河以每场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方式抽头获利约人民币12万元。

3.2018年7月初至7月24日夜,被告人陈坤河在广德县山关社区、高湖社区等地多次开设赌场,被告人刘世华、王春来负责望风,被告人刘成、孙海旺开场车接送赌博人员。赌场每天赌博两场,每场参赌人员二、三十人。赌场持续半个月左右,被告人陈坤河以每场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方式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0余元。在此期间,被告人陈坤河伙同李兵(另案处理)开设赌场两天半。4.2017年10月底至12月份、2018年4月下旬至5月8日,被告人章泽清应邀到陈坤河赌场内望风,共计望风80余场,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左右。

2018年清明节前后至4月份,被告人章泽清应邀到王飞(另案处理)开设在广德县卢村乡同溪村附近多处野外赌场内望风十天左右,共计望风20余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

5.2017年10月中旬至2018年1月初,被告人储胜祥应邀到陈坤河赌场开场车运送赌博人员两个月左右,场次50余场,总计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2018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储胜祥邀约、接送赌博人员分别到江宣刚(另案处理)、曹德有开设在广德县卢村乡、桃州镇、四合乡等地的赌场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余元。

6.2018年6月底至7月初,被告人杜庭华组织赌客到陈坤河赌场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2018年6月份,被告人杜庭华组织赌客到江宣刚(另案处理)与曹德有开设在广德县桃州镇山关社区励志小学对面野外山上的赌场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

广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坤河、孙海旺、刘成、王春来、储胜祥、杜庭华、章泽清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广德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陈坤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孙海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杜庭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刘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被告人章泽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被告人王春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七、被告人储胜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八、上述各被告人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中:被告人陈坤河人民币三十八万元;被告人孙海旺已退出;被告人刘成已退出;被告人王春来已退出;被告人储胜祥已退出人民币五千元,剩余六千六百元;被告人杜庭华已退出人民币三千元,剩余三千元;被告人章泽清已退出人民币六千元,剩余二千元。九、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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