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德市审计局制定出台了《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监督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对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推进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达到内审有章法、指导有规范的目的。
一是明确指导监督对象和范围。市直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人民团体等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分类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明确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配备一定数量具备审计专业能力的人员,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专项审计;自觉接受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市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
二是明确指导监督职责。包括起草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和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监督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指导各单位内部审计统筹安排审计计划;监督各单位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指导监督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结果报告和成果的应用,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影响力;指导内部审计协(学)会开展工作等。
三是明确指导监督方式。内部审计业务采取日常指导监督、项目指导监督、参与审计指导、专项检查指导监督、强化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及审计重点内容方面指导等多种监督方式以适应不同对象的需求。
四是明确指导监督成果运用。要求各单位及时将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工作总结以及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市审计局备案。市审计局将把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质量效果等作为重点内容,列入各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