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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助力警方揪出盗伐林木“光头强”

作者:陈威峰 段勇 来源: 日期:2019/12/26 20:34:41 人气:189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公安局凭借分布于广袤林区的治安监控这一“天眼”,加强对破坏森林资源的打击力度,涉林案件大幅下降。近日,该局借助“天眼”开展视频侦查,成功侦破一起盗伐林木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

12月中旬,该局誓节森林派出所民警在林区巡查中发现誓节镇某山场一片阔叶林被砍伐运走,现场只剩下数十株伐桩。民警经过初步调查,发现被伐林地为集体山林,村集体对林木被砍伐一事毫不知情,该案为盗伐林木的可能性较大。

案件线索上报到市局后,森林公安局抽调刑事治安中队、誓节森林派出所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侦办此案。办案民警到达现场附近,根据周边视频监控摄取的信息开展视频侦查和调查走访工作。

经调取现场周边10余个摄像头的视频资料并深入研判,民警最终找到盗伐者的运输车辆信息,并通过以车找人的方法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覃某某。

12月22日,办案民警立即赶赴覃某某家中,依法对其住宅进行搜查,发现油锯、柴刀等作案工具。面对突然到来的民警,覃某某对自己雇佣他人盗伐林木一事供认不讳。

据犯罪嫌疑人覃某某交待,2019年11月,其为了伐树卖钱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锯、斧头、柴刀等工具,擅自砍伐集体林地上的50余株檫树出售。

“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檫树,林木材积超过2立方米,其行为已涉嫌盗伐林木罪。”办案民警介绍,“保护森林生态安全,不仅要打击盗伐、滥伐这类源头违法案件,对于非法收购涉案林木的下游违法人员,我们也将一查到底,打断销赃的渠道。”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所谓数量较大是指:在林区盗伐林木材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林木材积1-2·5立方米或者幼树50-125株。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目前,犯罪嫌疑人覃某某涉嫌盗伐林木一案正在进一步侦查审理之中,相关涉案人员均已到案,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陈威峰  段勇)


本文网址:http://www.gdnews.gov.cn/show.asp?id=7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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