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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当其罪,何来质疑?

作者:彭静 来源:小议国事 日期:2015/6/12 11:26:00 人气:40  加入收藏  标签:

  据报道,备受关注的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非法泄露国家秘密一案于11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结果一出,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网民了除了被周永康在庭审时的一头白发所吸引外,更是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周永康无期徒刑进行热议。中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让民众越来越多的关注案件审判过程和结果,对于周永康案审判结果的关注热情更是空前高涨,然而,一些对于法律和司法程序不了解的人,也因此对该案的审判结果产生了一些疑问。对此,笔者秉承法律人的职业良知,以法治思维为指引与诸位网友探讨一二。

  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基本原则。周永康因其曾任要职,从案发被查到宣判,都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一开始,人们总觉得像周永康这样的人不可能被查处。在周案被移送司法机关之后,人们对其如何审判又进行了种种的揣测。以致案件审判结果一出,种种因对法律研究不深而导致的各种质疑层出不穷,别有用心者更是借题发挥,肆意妄言!然而,在依法治国思维的推进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再是一句空话,一个犯了法的人,不论职务大小,级别高低,都将一视同仁,都将受到法律的裁判。

  其次,罪刑相适应,是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按照罪行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当以行为犯罪行为相适应。对一个该判处何种刑法,自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论受贿、滥用职权还是非法泄露国家秘密,该课以何种刑罚,处以多长刑期,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所谓刑罚的多少不以行为人之外的意志为转移,当按照刑事法律规定课以某种刑罚时,那些应当处罚的犯罪行为已经早已发生,并对社会安全产生的危害。这些事实既已成为历史,也是法官裁判的根据。对于这些行为如何处罚,处罚多少算适合?都应当遵循罪行法定的原则,依法裁判。

  再次,量刑规范化的进程中,对于刑事犯罪的处罚公正客观。按照量刑规范的要求,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一环就是公开透明的量刑过程和步骤。鉴于周永康涉及国家秘密所以进行了不公开审理,但是对其量刑的过程依然是按照良性规范的要求一步一步进行精算而得出的结论。

  最后,长期以来,人们普遍对有些官员犯案,尤其是一些“老虎”犯罪案件,总是抱有有色眼镜进行评判;总是在结论未出来之前以己度人的揣测一番,又是在结果出来之后博仁眼球的渲染一番,好像自己就是法律,自己就是审判的标准一般。这些人或者被道听途说的消息所蒙蔽,或者盲目更随网络言论,人云亦云,不知所以。

  以法治思维为指引,周永康案的审判符合实体和程序法的各项规定。无论是移送侦查,还是审查起诉,乃至审判、定罪量刑。每一个环节都严格遵照刑事法律的规定。从聘请辩护人到阅卷。庭前会议、法庭辩论、质证等等环节,都没有超越法律规定的情况。法院审判并不因为被告人是周永康而有所偏倚,更不因为被告人是周永康而有所畸重。在法律面前,除了公平与正义,其他的因素都显得微不足道。在罚当其罪的判决面前,更不该有无中生有的质疑。正如周永康所言:进入司法调查以来,办案机关依法办案、文明执法,讲事实、讲道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使他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给党的事业造成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再次表示认罪悔罪。

  虽然周永康的最后陈述和悔悟来得晚了一些,但从另一个角度放反应了司法机关坚持公平正义,坚持罚当其罪的法治追求和司法信仰。但愿那些执迷不悟的人以此为鉴,引以为戒。但愿那些宠宠欲动的妄想之徒能悬崖勒马,但愿那些铤而走险的人迷途知返。在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中,所有不法之徒都必将被绳之以法!

本文网址:http://www.gdnews.gov.cn/show.asp?id=2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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