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杭镇司法所妥善调解一起工伤赔偿纠纷。一贵州籍农民工在某琉璃瓦厂工作。2015年5月,在工作过程中致左足足趾受伤,伤后经宜兴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约22000元,已由厂方实际支付。治疗终结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遂到司法所进行调解。该所根据伤者伤情,初步预估劳动能力障碍等级,再按照双方认可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根据法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劝说和疏导,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65000元的赔偿协议。 (何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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