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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竹受伤起纷争 调解给力解其愁

作者:张濛濛 来源: 日期:2018/6/5 16:18:47 人气:137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4月26日下午3时许,只听见有人尖叫“啊”的一声,在山场一起从事毛竹砍伐工作的同伴意识到危险已经发生。在山头的同伴赶紧跑到山脚,被映入眼帘的一幕吓呆了,只见同伴汪某倒在地上,左肩上的衣服被撕开,露出了血肉模糊一片,大家赶紧将其送往广德县中医院进行抢救。

惊险的一幕,让人不寒而栗。原来山上砍伐好的毛竹快速冲下山脚,汪某正在山脚拖毛竹,向山下冲的毛竹顺势从汪某肩上的毛竹径直冲向汪某的颈部。好在送医及时,汪某肩胛骨受伤,经手术治疗和修养后,身体并无大碍。

事故发生后,汪某在住院期间,毛竹砍伐队去医院看望,并送了2000元给汪某,作为补偿医疗费用。但住院期间花去了一万余元的医疗费,且仍需取内固定二次手术。在生理心理双重影响下,汪某日渐消瘦,其妻看在眼里急在心里,遂主动找到山场主及砍伐队要求解决医疗费问题。

因多次协商无果,向镇调委会申请调解,镇专职人民调解员立即到村走访了解事实经过,并安排了到其所在村委会面对面调解。汪某要求山场主和砍伐队其他成员支付承担全部损失。

面对汪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山场主吴某提出砍收已外包给砍竹队,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不愿意承担医费用。砍伐队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载明:“砍伐毛竹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等意外情况发生,一切责任均由本人全部承担”。砍伐队认为,承诺书就是“生死状”,汪某为砍伐队成员,并在承诺书上签名,其损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砍伐队其他人员也不愿承担责任。同时“生死状”的延伸意思伤者在不能向砍伐队其他成员主张赔偿的同时,也不能向山场主主张赔偿,否则,将会影响砍伐队承揽工作量。

双方僵持不下,调解现场一时陷入了僵局。调解员一方面向山场主解释《侵权责任法》关于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赔偿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向砍伐队其他成员指出,“生死状”虽然有汪某的签名,但其内容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系无效条款,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通过对几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疏导劝说,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一场纠纷就此化解,汪某紧锁多日的眉头终于舒展。(张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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