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做好我县2015年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治大气污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5〕2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5年5月至11月期间,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秸秆禁烧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禁止燃烧秸秆,以下区域为重点禁烧区域。
1、广德县城区周围10公里内(东至县开发区社区医院,南至卢村乡卢村水库大坝,西至誓节镇花鼓黄金坝桥,北至桃州镇沈家渡大桥);
2、宣杭铁路广德段两侧各2公里内;
3、G50高速广德段干线两侧各5公里内、S215和S230省道(广宜路、广宁路、广溧路)广德段干线两侧各1公里内;
4、太极洞风景区周围1公里内。
二、凡在上述重点区域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相关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实施经济处罚。对未被当场发现的焚烧行为,将根据过火痕迹,实行倒查追诉,给予上述同等处罚。对造成火灾、重大污染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严重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举报电话:0563-6975912。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德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