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除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次年正月十六日外,其他期间在开发区(东至祠山岗临溪路以西,南至G50沪渝高速以北,西至滨河路以东,北至宣杭铁路以南)范围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对违规燃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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