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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原创 日期:2016/11/18 13:22:42 人气:112  加入收藏  标签:

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政办〔2016〕15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2016年度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养老保险费补贴的范围和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范围及期限

1、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原《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008年12月31日前被认定为“4050”人员(男1958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1968年12月31日前出生),其享受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已满3年,目前仍未实现稳定就业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退休(男60周岁、女50周岁),当年度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实际缴费月数核发。

2、原享受社保补贴待遇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原《再就业优惠证》,通过自谋职业及其他形式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增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男55周岁、女45周岁以上,年龄计算截至2015年12月31日)。当年度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实际缴费月数核发。

4、目前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灵活就业人员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符合以上类型之一的人员均属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对象,同时符合两种类型以上的人员,按其中之一享受养老保险费补贴。

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类人员,是指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招收录用的固定职工,不含已由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中人过渡”“模拟退休”人员。

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3年补贴,在2016年度内到期的,享受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下转2版)


本文网址:http://www.gdnews.gov.cn/show.asp?id=5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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