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检察人员应法院邀请,全程参与、监督一起确认企业破产资产管理人案件中的摇号程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申请人浙江亚通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鑫阳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亚通公司货款,并支付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已经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的现状,上城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执行裁定书》,除被查封抵押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向我县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被申请人破产清算申请。
该案依法进入确认企业破产资产管理人程序,摇号由县法院司法技术室主持,由县纪委驻县法院纪检组长邓平建、县法院民二庭庭长王军、县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员罗军、乐玲参加,9家律师事务所参与摇号。摇号过程中,工作人员始终严格按程序进行,全程拍照、做好记录。经现场摇号,最终确定一家律师事务所为该企业破产资产管理人。
受邀的检察官认为,县法院在该起摇号程序中,工作严谨、行为规范,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合法的法治理念。而民事行政检察科参与该活动,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对审判程序外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职能,促进法院工作合法有效地开展。
(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