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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作者: 来源: 日期:2022/1/27 19:27:17 人气:202  加入收藏  标签: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成果,希望广大市民继续支持烟花爆竹“双禁”工作,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每个人都行动起来,争做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

一、禁止区域范围

(一)城区

东至开发区建东大道-光藻路(南外环)-G50沪渝高速;

南至G50沪渝高速-无量溪河-商合杭高铁-G233国道(广宁路)-G50沪渝高速;

西至南山冲水库下游小泥河;

北至宣杭铁路。

以上区域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和非法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携带烟花爆竹(含电子炮)。

(二)全市

1.除以上确定的城区范围以外,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机构);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2.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7款规定,确定广德市城区范围以外,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地点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定

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不仅造成环境和噪音污染,而且极易引发火灾、人身伤亡等治安灾害事故,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决不姑息迁就。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第2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按照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按照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予以处罚。同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第36条第3款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力给予支持和配合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劝阻、举报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于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举报电话:110。

文明、平安、健康是我们共同的愿望,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告别陋习,崇尚文明,携手为建设“文明广德、平安广德、美丽广德、幸福广德”做出应有的贡献!

广德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


本文网址:http://www.gdnews.gov.cn/show.asp?id=93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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