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访人张某在东亭乡司法所办公室,站起激动紧握着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手说道:“感谢你为我化解了一个心中疙瘩,使我春节期间心情舒畅。”
信访人张某,男,70岁,系东亭社区张家湾组村民。责任制刚开始时就外出务工。二十多年前其弟经其同意,在张某的自留山上开垦种地约0.5亩。后其弟为方便耕种,将开垦地与他人调换,他人又与他人调换多次。2015年,张某回乡后,拿着自留山证,四处信访,要求找回自己的自留山,乡村多次调处未果。2017年,乡政府主要领导批复,由司法所负责依法解决。
司法所在接访中耐心听取张某陈述发现:一、本案当事人尽管多人,梳理后实际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仍是张某与其弟之间的事;二、张某其弟已死亡多年,其弟媳是本案当事人。
司法所认为:尽管张某有自留山证,但张某与其弟媳之间的林地纠纷从情、理、法上讲值得探讨。一是争议林地是张某给还是借给其弟的关系不明确;二是时隔二十多年,由于土地增值才想索回,时间过长;三是其弟在世时不要,现死后向其弟媳要,情理上说不过去。
为了家庭和谐,晚辈尊重,张某当即表示放弃权利并感谢司法所为其心中解惑。
(倪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