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塑造现代、文明、整洁、美观的城市形象,日前,我县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和我县城市总体规划,出台了城市容貌标准。
该标准共十一章七十三条,对县城规划区内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设施与标识、城市照明、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城市容貌建设和管理作了详细规定。
标准规定: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符合街景要求,严禁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城市街道应保持平坦、完好,排水畅通,便于通行。严禁擅自占道加工、经营、堆放及搭建等。进行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设施。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路缘石应整齐、无缺损。城市绿化应符合城市园林规划,布局合理,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行道树栽植整齐、美观,树穴无黄土裸露,树穴盖板及侧石无缺损。临街绿地、街道游园、花坛、花池整洁美观。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树木上悬挂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标准立足当前,放眼长远,全面细致,统一了全县各级各部门的思想,为开展城市建设提供了参照,为我县城市建设指明了方向。县政府要求各乡镇也可参照此标准开展建设。 (赵丹丹 张华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