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人民法院经我县绿化委员会评审,荣获我县“园林式单位”称号。
近年来,县人民法院从改善院容院貌入手,实施绿化、亮化、美化工程,对法院大院进行了靓化改造,拆除了临街门面房,将立案庭改设在沿街门面处,而在原立案庭大楼处建立了车库和自行车棚,既整洁美观又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浇灌了水泥地面,铺种了草坪,购置了花卉、盆景、树木、风景石,设置了国旗台等,使法院大院焕然一新。并投资安装楼宇轮廓灯,实施了亮化工程。对法院办公大楼、审判大楼专门常年聘请了保洁员进行保洁,办公区卫生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制,将职责落实到各个庭室,每位干警。制定了《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对环境卫生由文明创建领导小组组织定期检查。同时不断加大对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设立“创建宣传栏”,将创建文明县城“十不准”、“三管好”等内容张贴在宣传栏内,在院机关相关位置悬挂或设置“不准随地吐痰”、“禁止吸烟”等提示牌。目前院内绿树成荫,环境卫生和法院面貌不断得到改善,优美舒适的环境氛围不但激发了干警的工作热情,也为当事人提供了轻松、舒适的诉讼环境。 (张教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