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吴某、凌某、张某、薛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颐和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颐和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发新村住宅楼、老年生态城等项目融资为由,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
许以月息6%、每三个月为还款周期的高额利息,并提前扣除三个月18%的利息收取本金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先后与796名投资人签订了1618份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11565万余元。
2011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余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法院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于2012年9月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凌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分析点评:非法集资案件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常常以项目开发等名义进行集资,诱骗群众财产。缺乏防范意识的群众往往对此深信不疑,极易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