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开着小轿车,却干着盗狗的事,常言道“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盗狗贼”沈某最终难逃法网。日前,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沈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九百元,其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追缴涉案车卖款两万元。
自2012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沈某伙同他人驾驶自己的轿车,先后辗转四地,均为镇村地区,用弩和毒镖将村民董某、张某、王某、傅某的狗射死,令沈某等人意外的是,在其准备盗走死狗时竟被村民们发现,于是沈某等人匆匆驾车逃跑,在逃跑时沈某还念念不忘地带走了一条死狗。经鉴定,涉案四条狗的价值为1460元,案发后,沈某全部退赃、退赔,得到被害人谅解。
“因贪便宜而起偷盗之心,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别在积少成多的贪欲驱使下铸就大错”。(童子颖胡静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