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某美容养身会所突然被转让,所有美容服务被中止,对此毫不知情的VIP客户集体诉至法院,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八名原告未消费的美容服务费7.5万余元。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前,宣城中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李某2010年6月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某养生会所的名义对外从事美容服务。为吸引客户,该养生会所推出“三年自由卡”“贵妃卡”“终生自由卡”等系列美容套餐卡服务,充值金额从5000元至3万元不等。随后,不少女性客户办理了此类套餐。2012年8月21日,李某在未告知客户的情况下将该会所转让给晏某,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当消费者找到李某要求退还办卡费用时,李某以该店已经转让给晏某为由,认为应由晏某承担责任,拒绝退还消费者交纳的办卡费用。八名女性消费者遂起诉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李某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李某双倍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0.5万余元。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八位消费者与李某经营的美容会所之间构成服务合同关系,故李某应当按照约定为顾客提供美容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被告李某将该店面转让给晏某前并未征得原告顾客的同意,故李某该行为对顾客不具有约束力,李某不能免除不履行合同义务对顾客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经多次调解无果后,遂依据八位原告交纳的费用和实际消费的数额,作出判决。
(夏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