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签署离婚协议时未就女儿的探视权作出约定,离婚后,女方多次要求每一段时间能有几天可以和女儿共同生活,均被男方拒绝,女方怒告前夫至法庭。日前,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探视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原告刘某于判决书生效后的第二月起每月可探望女儿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为一天。
2006年,刘某与喻某相恋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然而两人的婚姻一波三折,先是因性格不合,结婚没多久就离了婚,2012年2月,两人复婚,时隔半年,双方却又再次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女儿由被告抚养教育,但双方并未就探视权作出任何约定。离婚后,由于不直接抚养女儿,刘某希望能多探望女儿,每一段时间能有几天可以和女儿共同生活,以便维系好感情,然而,男方喻某以女方教育不好女儿为由,执意拒绝刘某的要求,两人多次协议无果。一怒之下,刘某把前夫喻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每周可探视女儿一天,寒暑假每周可探视女儿两天。
法院认为,依据《婚姻法》有相关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当事人协议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案原被告离婚后,其女儿由男方直接抚养,原告有探望的权利,该院支持原告要求探望孩子的请求。但探望孩子不能妨碍其正常学习和生活,因此次数不宜太多。因原被告对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有不同意见,该院本着既考虑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又可增进女儿与母亲的沟通交流,减轻子女因父母离婚而带来的家庭破碎感,作出判决。
(童子颖 朱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