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美容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依法判令美容店老板分别赔偿众顾客未消费服务的经济损失4789元至18160元不等。
陕西人李某长期在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从事美容服务,吴某某、许某某等八人系李某的老顾客。2010年6月,李某更换店名,以广德县乐都美容养生会所名义对外从事美容服务,并以李某名义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吴某某等八人先后分别多次向广德县乐都美容养生会所交纳5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费用,办理了美容套餐卡,陆续接受美容服务至2012年8月份。2012年8月21日,李某与第三人晏某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该店面一次性转让给晏某某(包含店内物品及顾客原购买的消费产品)。同年8月27日,李某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广德县乐都美容养生会所注销登记。晏某某与李某签订转让协议后,李某以前的员工即全部离职,为此晏某某通知李某解除协议。2012年10月,吴某某等八人分别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李某赔偿该八人未消费的美容服务费用损失。
法院一、二审审理认为,李某开办广德县乐都美容养生会所,与吴某某等八人之间形成美容服务合同关系,李某应当按约定为顾客提供美容服务。李某将广德县乐都美容养生会所店面转让给晏某某(包含店内物品及顾客原购买的消费产品),未征得吴某某等八人同意,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对吴某某等八人不具有约束力,李某不能因此免除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及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李某与晏某某双方就转让协议已经产生争议,李某未能及时处理好与晏某某的争议,未能保障吴某某等八人的权益得到有效实现,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吴某某等八人在广德县乐都美容养生会所的交费记录、会员档案等材料,该八人未消费的美容服务金额分别为4789元至18160元不等。为此,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李某分别限期赔偿吴某某等八人未消费服务的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报 杨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