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巡视整改要求,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我镇切实强化农村“三资”管理,进一步预防“微腐败”情况的发生。
规范票据管理。要求一切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必须使用专用票据,严禁自制收据收款。工程类发票收款方必须为中标方,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具、然后出具授权委托书结算。报销的财务票据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监委会主任、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五人签字、两章齐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章、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章)后方可入账。
规范资金、资产管理。规定备用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实行超5000元资金直付制度,且严禁将款项汇村干部账户。同时规定,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缴入银行账户。各村处置集体资产,必须以公开方式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严禁私下出租、出售、对外发包等。
规范报账管理。规定村级收支实行月报账制,超过两个月的原则不予入账。经济业务事由需清晰明了,除详细的合同外,还必须附招投标、评议机制相关材料等。严禁分解工程量规避招投标、严禁大额采购不履行询价程序、严禁村民组为工程实施主体,直补村民组工程款、严禁镇村干部插手工程。
除此之外,我镇还对三资管理财务公开、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做出了严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