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打工的农民江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按城镇标准赔偿原告江某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7万元。
原告江某系新杭镇某村农民,事发前江某在当地某颜料公司上班已一年以上,有稳定的收入。2011年8月20日,被告曾某驾驶小型轿车由砖桥驶往广德方向,遇前面同方向江某骑自行车左转弯时,曾某未采取制动措施,与江某发生尾随相撞,致江某受伤。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江某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共计住院37天,伤势经鉴定,两处构成十级伤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认为原告诉请标准过高,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事故中,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江某受伤的后果,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故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虽是农村户口,但事发前原告已在广德某颜料公司上班一年以上,并签订有劳动合同,有稳定的收入,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张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