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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减免税政策转换要与时俱进

作者:齐国瑞 来源:红网 日期:2015/12/23 16:47:04 人气:68  加入收藏  标签:

  捐赠财产做慈善,要不要免税?被捐赠的受益人,该不该交税?昨日,慈善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慈善税收优惠问题,二审稿作出相应修改,增加“扶贫济困”可实行特殊税收优惠的规定。专家建议,“税收优惠”原则规定还应与专门税法相衔接,才能让这些“口惠”真正变成“实惠”。(12月22日《南方都市报》)
  
  我国针对慈善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减免税政策早已有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提到,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个人所得税法》则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仍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享受全额免税的只是捐给国家特许慈善机构的捐款。然而,美国个人捐赠所得税上的规定是:对公共慈善事业机构免税额可高达100%,减免税比率限制为应纳税额的50%;企业所有人更是可以通过捐赠或者建立慈善账户“合法”避开高达50%的遗产税。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在个人及企业减税方面标准较低,与美国等国家的标准差距较大。如果想要享受捐赠全额免税,只能将捐助的到特定的慈善机构。但我们知道,既然是特许机构,其数量必然是有限的,其接纳捐款捐物的能力也是有限的。实际中,上述政策的执行情况却不尽如人意。由于手续繁琐、操作不便、宣传不到位、富豪素质等原因,很少有捐款的个人能够享受到捐款减免税,不少社会组织也难以申请到捐赠收入免税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加之,“郭美美事件”等抹黑红十字会等国家色彩的慈善组织,使处在成长阶段的慈善事业雪上加霜。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国际先进慈善组织交流越来越多,随之产生了民间慈善组织。如以企业为依托南都公益资金、以明星为发起人的壹基金和嫣然天使基金等。这类公益组织因公开、透明以及管理规范等特点,颇受民间欢迎,逐渐成为捐助的主体。但是受到税收政策的约束及准入门坎的限制,发展遇到很大的阻力。比如在年底需要将本年度收到的捐款的很大一部分以企业所得税上交。壹基金就因3000万元捐款无法办理免税,捐赠方只得缓捐剩余的近1000万元捐款。
  
  由此,可以得出我国企业捐款面临了两类困境:一类是以经营性为主体的企业减税免税比例低;一类是以民间基金为代表的交税比例高。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民间自发捐款捐物也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大,管理好捐款捐物成为社会的共同目标。所以,要从以下两方面出发做好慈善减免税政策的修改,做到与时俱进。
  
  首先,修改法律的目的一定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捐款捐物在重大灾难及特种资助方面的作用。如,调高减税比例激发企业捐款热情;适度降低捐款类基金及非营利性企业的准入门槛。其次,明晰捐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将捐款捐物一定规范化、专业化、流程化、制度化,将捐赠组织做成“透明袋”,“眼睛”看得到,阳光照得透,必要的简化减税免税程序使“企业干了慈善又得了实惠”。
  
  笔者相信,我们慈善捐赠事业要想健康发展,要以法律为准绳,又要做到与实际发展情况相符,同时最大程度保证捐赠者的权益,激发民间捐赠热情,配上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必定会发挥慈善的公益本质,帮助到更多需要的人。
  
  文/齐国瑞


本文网址:http://www.gdnews.gov.cn/show.asp?id=3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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