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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性的法规不应拒绝合情合理的温情

作者:徐云鹏 来源:红网 日期:2016/1/20 16:12:25 人气:87  加入收藏  标签:

  前几天,南京市民王女士和妹妹在乘坐一号线地铁车列出门的时候,在车厢里各吃了一颗类似于口香糖的咀嚼片。还没来得及咂摸味道,两名执法人员就走上前,直接对她开出了一张20元的罚单。王女士觉得自己很冤枉,但南京地铁工作人员表示,《南京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明文规定,列车车厢内禁止饮食。而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1月20日中国广播网)
  
  可以这么说,南京地铁执法人员对王女士和妹妹饮食行为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从法条上看,也赋予了执法人员一定的裁量空间。既然有法律规定,乘坐地铁的人,就要自觉遵守,这也是一种契约精神,王女士应该接受处罚。
  
  问题是,尽管罚款是最低限的,但仍显得下手偏重。毕竟,仅仅吃了一颗类似于口香糖的咀嚼片,只是个人生活和习惯问题,客观上也不会对乘车环境产生什么负面影响。即便是不允许,依据条例规定,执法人员可以施以“责令改正”,也可以“处以警告”,还未严重到非得罚款不可的地步,而这种罚款难免招致以罚代管之嫌,更不要说“量刑”偏重,有损法规的权威了。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首先厘清一个基本的概念,就是在《南京轨道交通条例》中,关于“列车车厢内禁止饮食”之规定的“饮食”具体指的是什么?包不包括糖果?地铁公司对禁止吃糖果规定有没有张贴宣传广而告之?乘客知不知情?
  
  笔者查阅了一下《南京轨道交通条例》,发现并没有对饮食的范围做出明确界定,就更不要提禁止吃糖果了。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也就是允许的。而地铁执法人员则向王女士解释说,“饮是代表喝,食是代表吃的食物,处罚是当时的现场情况来决定的。地铁车厢里吃喝都是不允许的。”这种说法太无边际了,管得也太宽泛了,恐怕就差“张一下嘴”也不行了。
  
  作为糖果糕点的一种,糖果指以糖类为主要成份的一种小吃。在亚洲文化广义上,巧克力及口香糖通常也会被视为糖果的一种。在欧美国家,糖果是仅指使用白砂糖或麦芽糖制作的产品,而古时欧美甚至使用蜂蜜为原料制作糖果。像王女士食用的类似于口香糖的咀嚼片,原本是用于清洁口腔和促进牙齿及腮部肌肉健康的。它与食用影响乘车环境的韭菜馅包子等散发刺激性气味的食品相比,既有利于改善口腔健康,也不会向他人传输难闻气味,这是文明乘车的好事嘛,为啥非得严禁呢?
  
  而且,对于那些平时喜欢吃糖果的人,尤其是患有低血糖症的患者,他们几乎是随身携带着糖果,并随时根据需要吃下,以缓解血糖降低之急需,减少健康损害,维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活动。如果低血糖患者乘车时犯病,执法人员又不让他们吃糖果,那无疑是要他们的性命。在地铁车厢里发现吃糖果者,便不问青红皂白地予以处罚,既会让车厢显失人性的光辉,也使人觉得法规的冰冷无情。
  
  就在今天,中国广播网播出的一条新闻,体现了法制的温情。去年6月22日,刘某驾车肇事当场身亡。经现场勘验,该车的安全气囊未弹出。刘某的妻子认为,是因为“安全气囊”形同虚设,致刘某未受到保护身亡,故向汽车的销售方索赔30余万元。法院审理时,尽管对其诉求无法予以支持,但还是从社会责任及保护消费者角度出发,向相关单位做了大量工作,最终使其获得10万元补偿。“赔偿”变为“补偿”,刚性的法律融进了合情合理的温情,让人心里舒坦又温暖。
  
  法规是刚性的,但执法的工作方式方法则应务求灵活性,充满人文关怀,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努力做到接地气、有底气、增灵气、树正气。说到底,禁止乘客在车厢里饮食,其目的还是为了纠正不良习惯,倡导文明风尚,营造一个舒适的乘车环境,而决不是不看具体情况一律罚款,以罚代管,一罚了之。
  
  文/徐云鹏


本文网址:http://www.gdnews.gov.cn/show.asp?id=4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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