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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财打人的法官如何做政治思想工作?

作者: 来源:转载 日期:2015/11/23 17:05:42 人气:72  加入收藏  标签:

  办案过程中,原告代理人被主审法官叫到办公室索要3000元调查费,代理人录了音。尽管钱最终并没有给,但法官在要求删除录音未果的情况下动手打了代理人。近日,原告代理人、咸阳秦都区法律工作者王江封实名举报了这名法官。(11月22日《华商报》)
  
  王江封是秦都区吴家堡法律服务所的一名法律工作者,也是实名举报秦都区人民法院陈杨寨法庭副庭长张某某的人。这个大法官“姓甚”虽已明确,“名谁”目前还是“某某”阶段。因为涉及法官,咱这里也做了一点功课,谈谈一点肤浅的法律常识。
  
  王律师代理的案件其实并不复杂,不过是一起交通事故,民事诉讼领域的医疗费、误工费的索赔。张某某大法官索要3000块钱的“调查费用”是违反规定的,原告已缴纳了诉讼费,法官就应在职责范围内调查。这就好比,警方要天南海北的缉拿一个犯罪嫌疑人,受害者还要报销机票钱一样荒诞不经。
  
  张某某索贿不成,对原告律师大打出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张某某的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还没完,按照受贿罪的司法解释: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只要索贿不论有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应当适用受贿罪。当然,张某某受贿不成,王江封律师并没有给他3000元,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其实他最应该感谢的人就是王律师,否则一旦受贿成功,张某某可能构成犯罪。那又何至于对一个阻止他堕入犯罪深渊的律师大打出手呢?
  
  因此,按照上面所引法律条款,纪律条例与职业道德规范,张某某大法官,公然向原告代理人索贿,要求原告代理人删掉录音毁灭证据的行为,至少应该受到党纪政纪的处理,按规定应该予以双开。当然,咱们这里都是按规定而言,正常情况下,有关部门应该就王律师的举报材料尽快核实。在没有核查举报内容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张某某却摇身一变,该法庭办公室一工作人员证实,张某某最近没有上班,而是“被调到了秦都区法院政治处”。
  
  一个“问题”大法官,屁股还没有擦干净,不是暂停工作职务,接受组织调查,却由最基层法庭一跃跳到了上级区法院政治处的龙门内。法院政治处,负责本院干警的思想教育、表彰奖励、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承担着承上启下、联系左右、兼顾全局的工作。我们想知道,有录音材料举报,在办公室内打公然打律师,肝火旺盛到同事几番劝阻才罢手的大法官,他在区法院政治处是如何开展政治思想工作的呢?
  
  我们常说,国人法治观念淡薄,人们缺少对法律的信仰,整个社会缺少规则内议事的共识,甚至于诚信失守,道德败坏,民间复仇戾气始终不绝;殊不知,公权力被严重滥用,权力寻租肆意蔓延,法官不信法,不守法,公然践踏法律,法官“吃完原告吃被告”,说好听点,人们对于法律失去信心,是上行下效的结果,粗鄙地说是“上梁不正下梁歪”。这样吃拿卡要不成,恼羞成怒殴打律师的大法官,却居然成为政治宣传部门的一员,他会有怎样的政治觉悟,怎样的道德修养,率先垂范感召他的同事及下属?
  
  文/猫之鱼


本文网址:http://www.gdnews.gov.cn/show.asp?id=37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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