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但一方如果拒绝其探望孩子,另一方就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吗?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就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男子许某与其妻子王某于2015年7月离婚,双方约定孩子由许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18周岁止。但王某仅在支付半年抚养费后便再未支付,男子遂以女儿名义将其前妻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前妻支付拖欠已久的抚养费。被告王某则表示,因其要求与孩子见面或联系时,遭到前夫许某拒绝,其一气之下才未再支付抚养费。同时她表示自己愿意继续支付抚养费,但要求许某配合其行使探视权。
庭审中,法官针对矛盾焦点,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耐心疏导,释明子女抚养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官耐心的思想开导,许某和王某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庭后,在承办法官的陪同下,王某终于见到了多年未见的女儿,母女二人紧紧相拥。事后,许某答应不再阻止王某行使法定的探视权,双方也就抚养费达成了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王彬)
法官提醒: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存在互相制约的关系。即使抚养子女的一方阻拦对方探视子女,另一方也不得以未实现探望权而拒绝支付抚养费。同时,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或未按期给付抚养费,并不是中止探望权的条件,切不可因不支付抚养费就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