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爸爸和别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对方司机和我们正在打官司,法院也已经受理了我们的案件,但是昨天对方的律师却以诉讼需要为由,到医院查阅了我父亲的病历,并在主治医师那里带走了复印件,这个过程律师没有先和我商量,这样做难道不是侵犯了我爸的隐私权吗?”近日,市民高先生找到记者,希望代为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针对相关情况,记者联系到了县宣广律师所,罗律师对此表示,根据《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另第三十一条也规定了,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高先生所遇到的这个事情,律师是以诉讼为目的去取证,即使其中涉及到个人隐私,法院也会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来进行保护,如果说律师到处宣扬你父亲的病情、公布你父亲的其他个人隐私,才构成侵权行为。但本案中对方律师是为了诉讼取证调取了病历,且得到了院方的同意,并不能算是侵犯隐私权,所以这个取证行为应该也是合法的。”
(张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