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按合约履行了发布广告的义务,但客户却认为没有起到应有的宣传效果拒付部分广告费。5月17日,广德县人民法院调节该起广告合同纠纷,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广告费6000元。
原告某公司是一家从事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项目的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是经营摄像摄影服务业务的个体工商户。2012年9月份,被告因自身经营和宣传的需要,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由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样稿发布墙体广告,合同对广告发布的价款、面积、付款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都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原告发布完成后经计算墙体广告面积为1100余平方米,费用为16500余元,被告分两次支付了1万元,剩余费用未予支付。在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立即支付原告广告费用13922元。而被告则认为原告为其发布的墙体广告部分被其他广告所覆盖,没有起到应有的宣传效果,认为对于被覆盖的部分其不应当给付广告费用。
在庭审中,法官了解到双方近年来业务往来频繁,被告多次在原告制作各种宣传材料和其他用品,双方合作关系良好。故办案法官多次对双方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支付给原告6000元(夏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