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久丹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分别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入罪标准、公诉条件,如何惩治网络谣言有了新依据。
犹记得2003“非典年”,一个下着小雨的春夜,“广德要发地震”的谣言迅速在全县蔓延。是夜,全县数十万人民焦急地守候在户外,默默等待灾难的降临。随后,县政府等官方力量迅速通过电视滚动字幕等方式发布辟谣信息。地震纯属子虚乌有,但是那晚,我们见识到了谣言的可怕与危害。是谁在制造和传播谣言?
时代的进步带来科技的发展,谣言传播的媒介也在发生变化。从过去的“口口相传”到今天的“条条转发”,互联网时代,谣言成为新的“网络杀手”。作为网络新宠的微博,其在为人们提供信息传播便利的同时,也成了滋生谣言的温床。失真信息不加判断即转发,欠缺理智的民众也在无形中扮演谣言传播的推手。传播谣言的目的又是什么?
目的只有一个:制造社会恐慌,破坏社会稳定。求关注、搏出位,浑水摸鱼、发“谣言财”……这背后,是个人利益在推动。网络安全的要求迫切呼吁相关法规的面世,于是,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这是我国网络安全监管前进的重要一步。
建立信息问责制度,也旨在通过此举培养公众对于自身网络发言权的责任意识。谣言止于智者,更将止于网络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