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昱
近日,我县某单位下发年度“考评标准”,对全县某项“共性工作”进行考评。该“考评标准”共有82项,用字6940个,极尽详细。据悉,该项“共性工作”在总分100分中占5分,按照“分值”与“考核标准项数”进行推算,一个单位“全部工作”需要1640项考核标准,需用字13万8千8百个!
制定考核标准,对年度工作进行量化考核检查,是总结成绩、查漏补缺、表彰先进、激励后进的重要举措,是进行科学化管理的有效抓手,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无需赘言。问题是在进行这样一个量化管理的过程中,我们能否做到“用正确的方法,做正确的事”?所谓“正确的方法”,在此处就是要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要规避做“假材料”。做材料应付检查已经成为各个单位年终的一项重要工作,而大部分材料都是临时补的材料,或者干脆就是做的“假材料”,其目的就是为了应付一下检查。何以如此?原因很多,在此不便评论。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一个单位能做的“假材料”其它单位也能做,其结果就是导致对这类工作的检查毫无意义。考核标准就要规避这些“假材料”,如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要点、会议记录、心得体会、发言稿、领导小组、实施方案等,这些事项不是不重要,而是易做“假材料”,而检查假材料是一件毫无意义的事情。
考核标准要精简。任何一项繁琐的操作都让人心生厌烦,考核检查同样如此。考核检查其实不必要面面俱到,而只需扼其要者即可。所谓“要者”即最能体现工作成效之成果,这种成果作为被检查对象还必须要规避“假材料”的问题。问题可能是在实践中对以上所说的这种成果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要做到精简还要进行一些“武断”的规定,是否可以规定单项“共性工作”的考核细化标准不超过20项?
考核标准要最终体现该项工作的本来意义。我们研究考核结果就会发现,就某项“共性工作”而言,大部分考核项目是不会失分的,失分的只是个别项目,这个“个别项目”就是考核的“失分点”。换言之,某项“共性工作”的考核成绩实质上是由少数几个“失分点”所决定的。如果考核标准中的“失分点”偏离了该项工作的本来意义,那么这样一个考核也就失去了意义。譬如,我们要对“档案管理”这项工作进行检查,而考核标准中要求“在省级期刊发表与该项工作相关的论文或通讯报道1篇”。毫无疑问,这条考核标准是个“失分点”,该项工作最终的成绩可能就由该“失分点”定夺了。那么,对这项工作的检查就毫无意义,因为它其实没有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它考评的是一个单位的“宣传”工作。
(作者系县司法局法制宣传教育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