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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3·15之后 网购有了“后悔权”

作者:彭静 来源:广德新闻网 日期:2013/12/10 15:13:00 人气:34  加入收藏  标签:

  在电子商务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网络购物逐渐成为大众消费的重要方式,伴随而来的网购纠纷也与日俱增。截至2013年11月底,全县消协组织和工商12315举报申诉中心就受理网络购物投(申)诉20多件,同比增长79.1%。

  鉴于目前网购消费份额日趋壮大,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更多网络购物纠纷消除于未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0月25日通过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就网购消费做出了“消费者7天内无理由退货”以及“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自2014年3月15日后执行。广德县消费者协会和工商部门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明年“3·15”后网购注意以下三点:

  网购行驶“后悔权”,退货可以无理由却有条件。

  所谓“有条件”是指五种商品不能无条件退货:(1)消费者定做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报纸和期刊;(5)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同时,法律规定“无理由退货”由消费者承担全部运费,目的是希望消费者退货时也要保持理性。

  非现场购物的消费者拥有知情权。

  新《消法》第28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网购渠道繁杂,消费者要谨防受骗,注重依法维权。

  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张克勇)

本文网址:http://www.gdnews.gov.cn/show.asp?id=11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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