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宵节已过,从明日开始,我县就会对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说“不”了。2月22日上午,记者从桃州镇派出所了解到,24日(正月十七)起,我县城区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期间,县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规定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据了解,根据县政府《关于在城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及相关要求,从2月24日开始,我县城区将进入“禁放”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为:广德中学以东、无量溪以西、宣广高速以北、宣杭铁路以南的县城城区。同时,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禁止在限放区内销售烟花爆竹。违反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桃州派出所姜警官告诉记者,去年该所共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近20起。“对于此类行为,我们一般处以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还会在媒体上进行一定程度的曝光。”姜警官说。
公安机关提醒市民,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存放在家中易发生安全事故,市民应在规定期限内把家中的烟花爆竹燃放完毕,并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在禁放禁售期内购买、燃放烟花爆竹,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危险。在“禁放”期间,发现城区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市民可拨打“110”或其他相关部门电话进行举报,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依法查处。
(赵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