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我在一个工厂里上班的王师傅退休几年了,并且于2013年赠与我一套130平米的住房,虽然当时我结婚了,但还是以我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这些年我也负责照顾他的生活,像对父母那样去孝敬他,今年我的妻子向我提出了离婚,并认为这赠与的住房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该有她一份,但是王师傅是送给我的啊,她现在想和我打官司,我该怎么办?”近日,市民周先生来到本报,希望代为咨询一下眼前碰到的疑惑事。
针对相关情况,县宣广律师所的罗律师分析道:“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这种情况下,如果周先生能够举证,比如通过出示赠与合同书、请王师傅当面作证等来证明该住房只归他所有的话,则该房产属于周先生的个人财产;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且该房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话,那么该房产属于周先生夫妻俩共同所有。”
听完律师的意见,周先生随后很积极地与妻子进行了沟通,并请来王师傅从中进行协调,目前两人已经达成了协议,其妻子也放弃了房产的争夺,两人承诺祝福彼此,好聚好散。
(张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