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基于长期合作的信任,广德某服饰公司在向委托方交付加工的服装时同意对方先提货后付款,不料在索款时对方告知已结清双方货款。日前,广德法院审结该起加工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杭州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2.8万元。
原告广德某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服装加工企业,其与被告杭州某服饰公司之间一直有服装加工业务往来,服装加工完成后被告付款提货。2011年3月初,被告口头委托原告加工两款衣服。2011年5月12日,被告经办人员傅某到原告处提货,同时称财务外出,要求先提货次日付款。原告基于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同意了其要求,傅某将货全部提走,并签署了欠款单。欠款单上载明两款衣服的加工费总计148423.75元。经原告催要,5月20日,被告杭州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2万元,余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128423.75元并支付违约金4万元。审理中被告辩称,被告已支付全部加工款,被告亦没有签署欠款单,欠款单内容应为原告自行添加,请求驳回诉请。并申请对原告提供的欠款单内容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该欠款单中“……超过本月13日付款加付肆万元违约金……”书写内容不是一次连贯书写而成。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口头加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未及时偿还欠款,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傅某是被告工作人员,其行为是公司行为,被告辩称没有签署欠款单不予采信。至于原告对欠款单上关于违约金的添加部分,同样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8423.75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称,原告提供的欠款单有多处添加行为系造假,应不予采信,请求改判。二审法院审查认为,尽管该欠款单经鉴定字迹不是一次连贯书写而成,但并不能据此否认其内容的真实性,且原审仅对双方提交的该欠款单中内容一致部分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郑承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