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又超载,害人又害己。自醉驾入刑后,仍然有人无视生命安全,直到造成恶果才后悔莫及。近日,广德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吕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1年7月28日,被告人吕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违规载人沿某商业大道自广德城区往某乡镇方向行驶,途经广德中学路段时,与自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吕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认罪过程中,吕某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因醉驾超载而给他人家庭带来的巨大的痛苦和不可弥补的损失而感到后悔不已。被害人生命已逝,无可挽回,但尊重生命,注意交通安全当需警钟长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车并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吕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家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已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决。
(雷建银杨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