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钱开公司便借钱,等到公司注册登记成功后,再把注册资金抽走还账。这种“小聪明”可要不得,张某就为此付出了代价。近日,县人民法院以抽逃出资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2011年8月1日,张某和别人准备设立登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因缺乏资金,便向吕某借款1000万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8月3日,该公司的注册资本经验资设立登记后,张某又让吕某从该置业有限公司的基本账户将注册资本1000万元转出归还借款,后张某至今未补足出资额。
2011年12月2日,张某和邓某(另案处理)、黄某(另案处理)准备设立一家农业有限公司,并将公司设立登记事宜委托给一家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的李某代理。因缺乏注册资本,遂向李某借款1000万元。12月8日,该公司的注册资本经验资完成设立登记后,张某、邓某和黄某为偿还借款,遂让李某从该公司的基本账户抽逃注册资本999万元,2012年1月4日,邓某又从该基本账户抽逃剩余注册资本1万元。1000万元被全部抽逃后,张某、邓某和黄某至今均未补足出资额。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鉴于张某能自愿认罪,系初犯,故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徐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