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俗话常说“天上不会掉馅饼”,然而诸多人却偏偏没记住这条古训。湖南籍二被告人刘某、贺某采取“掉钱捡钱分钱”的小伎俩进行多次诈骗,诈骗金额达上万元。日前,广德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刘某、贺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刘某1948年4月出生,被告人贺某1960年8月出生,二人都是湖南人。为轻松快速“挣钱”,2012年11月3日至9日,二人辗转在绩溪县、郎溪县、广德县、旌德县等地医院住院部,采取“丢钱捡钱,然后同被害人分钱”的方式,骗取张某、黄某等人黄金耳环、项链、现金等共计人民币1116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作案,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法官同时提醒广大群众,面对突如其来的“发财”、“好事”等等,要提高警惕,无论骗子怎么“忽悠”,切莫贪小便宜失大财。
(方丽)